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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規(guī):民辦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長

2015-11-30 09:32:39央視新聞

教育部新規(guī):民辦高?梢宰灾髌溉涡iL

  民辦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長,無需再報審批機關核準,央視新聞客戶端從教育部官網印證了這一消息。

  根據教育部日前發(fā)布的第38號令,即《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此前教育領域的相關規(guī)章做出調整,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備受關注的調整之一包括“民辦高?梢宰灾髌溉涡iL”。教育部將2007年頒布實施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人就在書面答記者問中提到這一改革的背后依據:

  2013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五號)對《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出修改,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同年11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宣布取消“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據此,教育部《決定》刪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25號令)第十條中的“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刪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經修改后,第25、26號令中關于行政審批的條款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保持協調一致。在實際管理中,民辦學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標簽:教育部 民辦高校 聘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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