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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3年西藏自治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guī)定(2)

2013-05-08 13:49:44西藏教育考試院

  三、考試及面試

  (一)考試科目

  1.我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或漢語文和藏語文)、數(shù)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2.語文、數(shù)學、外語、漢語文、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為300分,總分750分。

  3.語文、數(shù)學、外語、漢語文、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由國家統(tǒng)一命題,藏語文由國家授權我區(qū)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及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4.“3+文科綜合”簡稱文科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科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科類和理科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5.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的考生一律在拉薩參加考試。

  6.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自治區(qū)招生部門命制,由各地(市)招生辦組織測試。

  7.凡使用“漢語文”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文”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作為“語文”成績。

  8.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漢語文字答卷。數(shù)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均為漢語文字試卷。

  9.考試期間,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接受使用金屬探測器進行的安全檢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證鑒別儀進行的身份認證。

  (二)命題及考試范圍

  我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藏語文試題由國家授權我區(qū)命制,其它科目的試題由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中心統(tǒng)一命制。

  高考命題依據(jù)教育部2003年頒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語文等9學科《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和《西藏自治區(qū)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

  考試范圍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的說明(課程標準實驗版)》、《西藏自治區(qū)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和《西藏自治區(qū)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的說明》中規(guī)定的必考內容和選考內容。

  (三)考試時間

  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外語口試于6月10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表另行公布。

  (四)藝術、體育類專業(yè)考試

  1.報考藝術、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類中任選一類參加考試,并須參加專業(yè)加試。

  2.藝術專業(yè)考試按《關于做好我區(qū)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加試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體育專業(yè)考試由自治區(qū)招生部門組織,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五)面試

  特殊院校或專業(yè)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qū)招生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由招生院;蛘猩盒N械男袠I(yè)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及檔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忌趯W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2.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xiàn)等詳細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有危害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3)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體檢

  1.凡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體檢工作由各地(市)招生辦會同當?shù)匦l(wèi)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忌捏w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體檢醫(yī)院應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科學、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3.體檢信息由考生參加體檢所在地(市)招生辦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考生簽字確認,形成本地(市)體檢信息庫。成都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薩市招生辦負責。

  4.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f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zhí)行。

  6.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忌纳眢w條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規(guī)定的標準。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參加體檢。

  8.體檢費由體檢醫(yī)院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

  (三)檔案管理

  1.考生檔案是普通高等學?疾旌弯浫⌒律闹饕罁(jù),分為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2.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學校按志愿錄取卻不入學報到的記錄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須具有完整的高中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qū)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各地(市)招生辦須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qū)招生部門審批。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應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地(市)招生辦負責組建、管理,建檔工作應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7.被錄取的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地(市)招生辦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必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并按普通高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

[標簽:招生 高校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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