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10年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yè)統(tǒng)考考試說明
2009-12-25 10:47:45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
2010 年廣西播音與主持藝術(含?、高職影視表演)專業(yè)
全區(qū)統(tǒng)一考試考試說明
一、考試形式與考試科目
1 .考試形式: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yè)(含專科、高職影視表演專業(yè))考試形式為面試?偡譃 200 分。
2 .考試科目:
普通話語音,專業(yè)素質測試,即興表演,共三個科目。
主要考核考生的整體素質──聲音、語音、精神風貌、語言表達能力和才藝特長。目的一是了解考生的聲音、語言、表達能力的基本狀況及發(fā)展?jié)撡|;二是了解并考核考生在無文字憑借的情況下臨時組織語言及現(xiàn)場的思維應變能力;三是了解和測試考生除播音主持以外的其他藝術特長,并測試考生的形體條件。
播音與主持藝術(含?、高職影視表演)專業(yè)
全區(qū)統(tǒng)一考試科目一覽表
專業(yè)名稱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總數(shù)
基礎科目
專業(yè)科目
播音與主持藝術
普通話語音
專業(yè)素質測試
即興表演
(含形體測試)
2+1
說明:每科滿分為 100 分,總成績折合為 200 分。各考試科目權重系數(shù):普通話語音 0.6 ,專業(yè)素質面試 1.0 ,即興表演 0.4 。
折合公式: 普通話語音× 0.6 +專業(yè)素質面試× 1.0 +即興表演× 0.4 。
二、考試內容
1 .自備稿件(內容為文學作品,包括小說、散文、詩歌、故事等, 3 分鐘內)
2 .指定稿件(內容為新聞、文學作品, 2 分鐘內)
3 .即興話題( 3 分鐘內)
4 . 才藝展示 ( 2 分鐘內)
三、考試要求與題例
1 .自備稿件:材料不限,要求脫稿,朗誦、朗讀及表演要聲音洪亮、清晰、語調自然,表達連貫流暢,有感情。內容包括散文、詩歌、小說、故事等各種文學作品。(限時 3 分鐘內)
此項考試主要考察考生的語音狀況以及在充分準備的情況下語言表達所能達到的最好水平。
2 .指定稿件:按抽到題目的內容進行,并聽從考官的指令。內容包括新聞、文學作品節(jié)選。(限時 2 分鐘內)
此項考試主要考察考生在短時間內感受表達作品的能力及考生的邏輯感受能力。
3 .即興話題:根據(jù)抽到的題目對話題進行即興評述。如:談談你對“上網(wǎng)”的看法;談談你對“雙語教學”的看法;你是否贊同名人做廣告宣傳。(限時 3 分鐘內)
此項考試主要考察考生在短時間內對問題的認識能力、應變能力、組織語言能力及邏輯思維能力。
4 . 才藝展示 :即興表演的形式,內容自選,器樂、聲樂、舞蹈、戲劇、曲藝、小品等形式均可。伴奏帶或道具請自備。(限時 2 分鐘內)
此項考試主要考察考生除播音主持專業(yè)素質以外是否還具備其他相關的藝術素質及特長,并考察考生的形體條件。
說明:以上題目僅供考生備考參考,并不是實際考試題目。正式考試時,題目的內容與形式與之大體類似。
考 場 規(guī) 則
一、考生應在考試前一天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及有關注意事項。
二、考生憑《準考證》及《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三、考生進入考場只許攜帶考試必需的用具,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小靈通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書籍、紙張、資料、書包、涂改液、修正帶、耳塞等物品進入考場,若已帶進考場,必須在考試前放到考場指定位置,否則,一旦查出或發(fā)現(xiàn)以作弊論處。
四、《聽音記譜》、《樂理》科的考試 8:15 入場, 8:30 禁止考生入場;筆試科目每科開考 15 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方可提前交卷離開考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面試科目的考生每時段開考前 30 分鐘到現(xiàn)場檢錄,不按時檢錄的考生視為放棄考試資格(按缺考處理)。
五、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在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交接)答卷、不準冒名或請人代考,不準賄賂考試工作人員。
六、考生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考試內容,不得在試卷空白處或故意在試卷上做其它標記。
七、監(jiān)考員組織考生按時進入考場,考生應對號入座,并將自己《準考證》、《身份證》放在合適位置,以便查對。
八、監(jiān)考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zhí)行考試工作程序。
九、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作答。
十、考試結束,各考場由 2 名監(jiān)考員或考評員將答卷或評分表、成績單送到交給考務組,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
十一、對違紀考生要填寫違紀登記表,要求違紀考生簽名、兩名監(jiān)考員簽名,并保存違紀行為使用過的資料、工具等;
十二、考生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十八號令)進行處理,并將違紀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jiān)考員及工作人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