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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2007年招生章程

2007-04-06 18:12:41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國家公辦、國防科工委直屬的全日制全國重點大學。校址及辦學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37號。本科學制四年。頒發(f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第二條 為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guī)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繼續(xù)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指導和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設立由主管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選聘招生組組長等事宜。組長由主管校領導擔任。

  第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各招生工作組負責相關地區(qū)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聘任。

  第七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設立由紀委書記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jiān)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等事宜。組長由校紀委書記擔任。

  第三章 錄 取

  第八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執(zhí)行教育部規(guī)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和國防科工委領導下,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錄取。

  第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代碼(分類)錄取。

  第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根據各。ㄗ灾螀^(qū)、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依據考生專業(yè)志愿和實際高考分數,按“專業(yè)級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專業(yè)志愿級差視本年當地生源情況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遞減,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條 在第一志愿優(yōu)秀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接收服從專業(yè)調劑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 對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頒發(fā)的《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提檔,錄取專業(yè)時以實際考分為準。

  第十四條 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飛行技術專業(yè)和國防定向生外,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國家有關定向就業(yè)招生工作文件規(guī)定擇優(yōu)錄取定向生。生源范圍面向生源所在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定向考生在收到我校錄取通知書后,須在入學注冊前,與我校及軍工定向就業(yè)單位簽訂定向就業(yè)協議。對于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取消其錄取資格。定向招生若完不成定向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執(zhí)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行“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資助措施。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允許經濟困難的新生暫緩交納學費,絕不讓一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七條 對非通用語種、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和本校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英語、藝術設計、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和飛行技術專業(yè)要求英語語種考生,德語專業(yè)要求英語或德語語種考生,國防生各專業(yè)要求英語或俄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yè)對外語語種均不限制。

  第十八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執(zhí)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此外,飛行技術專業(yè)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國防生按部隊體檢要求。

  第十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信息網:http://zsjyc.buaa.edu.cn

  E-mail:zsbgs@buaa.edu.cn 咨詢電話:010-80688130 申訴電話:010-82317582

  郵編:100083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若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標簽:大學 錄取 錄取通知書 啟蒙教育 錄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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